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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9日電)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,放寬外籍配偶歸化中華民國籍限制,未來不須再提供財力證明;另外,外國人申請歸化,可在取得國籍1年內,再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。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,修正條文明定,外國人若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,不受外國人歸化須「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,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」等規定限制。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表示,希望修法能減少性別、國族、階級等多重歧視;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麗蟬則說,國籍法三讀身為新住民立委感到很欣慰,雖然修法沒有達到滿分,但也有70分,她會繼續努力,這對新住民非常有意義,「是送給新住民姐妹很好的禮物」。 為了避免外國人喪失原有國籍後,不符合中華民國國籍法歸化要件,經內政部駁回歸化,在當事人未向原有國申請回復原有國籍時,導致不具有國籍證件,以致淪為「無國籍人士」,易有爭議。 因此,三讀條文明定,外國人可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,並在1年內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證明,若屆期未提出者,則撤銷其歸化許可。 另外,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,申請歸化要件中,有立委質疑現行條文規定「品行端正」太過於抽象,三讀條文修正為「無不良素行,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」;內政部需邀集專家學者、社會公正人士研議「無不良素行」認定,並定期檢討。 三讀條文也明定,若外籍配偶因遭遇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,或喪偶且有事實足以認定與其配偶親屬仍往來照顧,亦可申請歸化。10512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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